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注册资本:1000.61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08-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76573665B

裁判文书信息

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10号
发布日期:2021/03/26
关联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敏,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法务总监,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iv>
    法定代表人:谢胜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潇,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法务,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707iv>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洋,女,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员工,住辽宁省庄河市。
    上诉人***(以下简称一点网聚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国广星空公司)、原审第三人***(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明哲
    书 记 员 康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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