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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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洲际新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66111号
发布日期:2019/11/12
关联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6111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学良,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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