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芝涛注册资本:130540.1055万成立日期:1997-0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62882XW

裁判文书信息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木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11执1469号
发布日期:2020/06/09
关联公司: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代理人:张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1民初17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83000.22元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B×××××号小型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多个账户存款共计24956.86元,转执行费4145元,剩余20811.86元发放给申请人。本院对被执行人依法下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向银行、金融、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滕学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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