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2483号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延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远新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