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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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兴明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1482民初2483号
发布日期:2021/03/26
关联公司: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2民初2483号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延钊,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3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魏远新
    人民陪审员  张 雷
    人民陪审员  王松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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