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431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物流大道939号3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龙元伟。
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夏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蔓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