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119号
原告:***,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物流大道939号3栋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龙元伟。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夏颜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蔓
书 记 员 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