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289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琦,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女,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第三人:***,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二街**绿城深蓝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9599413107。
法定代表人:李晓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红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