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2555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5栋E座1001、1002、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530L。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28003。
法定代表人:朱强华。
被执行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D1栋41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8940R。
法定代表人:邓学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8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811372.91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3134203.64元支付至本院;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3100795.64元,收取执行费3340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33408元已收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255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