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品定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发君注册资本:3001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4-0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766243XM

裁判文书信息

郑州一品定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和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0104民初10610号
发布日期:2019/08/12
关联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10610号
    原告:***,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9号楼1-3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刘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200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以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的理念服务于客户。原告为被告定制安装铜楼梯扶手,共计费用76000元。截止2019年6月3日,被告累计拖欠货款312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应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能够确定被告身份的自然情况,否则视为无明确被告,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性别,未提供其身份证号码、户籍地、职业等能证明被告身份的信息,故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退还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侯培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位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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