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2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联系。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4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673385595。
法定代表人:程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3室12单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9833307。
法定代表人:朱泽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锋,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原告***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以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燕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少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