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5民初287号之二
申请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方八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的银行存款1752万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银行存款1752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蔡永芳
人民陪审员 邵兴祖
人民陪审员 周 演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