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6972号
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226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阿小。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868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西路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江心。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25894N,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J,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56号1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江心。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