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民初5047号
原告:***,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24。
法定代表人:胡志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旋,该司职员。
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国家软件园基地高普路115号第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9。
法定代表人:张聪敏。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久文路6号院23层楼1至3层102内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0N。
法定代表人:高维平。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08。
法定代表人:廖若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童宙轲
审判员 唐 琦
审判员 陈宇帆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凝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