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瑞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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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王今驰与天津市瑞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津0116民初31946号
发布日期:2019/12/17
关联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1946号
    原告:***,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起,天津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荟好,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志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以下简称瑞友教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教育辅导费3216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日双方签订《瑞友教育个性化辅导协议》约定被告对原告进行课外辅导,原告共缴纳辅导费59258.5元。2019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承诺保证原告2019年高考分数超过天津师范大学等三所大学。并保证如未通过退还部分费用,2019年高考结束后原告并未达到以上学校分数,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辅导费,被告拒绝,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原告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经本院示明坚持不对案件主体进行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今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欧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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