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京73行初10581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孙明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冶,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瑞,女,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东区。(到庭)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岳茹,***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36921号关于第30825240号“亚信科技Asialnfo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20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8月26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3448259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方面均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提起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法院暂缓审理。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674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一档案、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36921号关于第30825240号“亚信科技Asialnf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就原告***针对第30825240号“亚信科技Asialnfo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智涛
人民陪审员 张亚光
人民陪审员 舒庆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春锦
书 记 员 王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