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宝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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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周静与:武汉金宝贝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20民初12713号之一
发布日期:2019/02/18
关联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2713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良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喜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倪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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