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2713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良强,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喜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倪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