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其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4018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84元,由***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