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5民初25274号
原告:***,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敏隽(原告丈夫),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岩,职务不详。
被告:万宝盛华人力资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张锦荣,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万宝盛华人力资源(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正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陆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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