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日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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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东风日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鄂0191民初1062号之二
发布日期:2021/02/07
关联公司: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1民初10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风神大道**(东)。
    法定代表人:岳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坤,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晶,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口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珺,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8日由东风雷诺汽车有限公司变更为***。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鄂0191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62,255.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以解除保全申请人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62,255.08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地点及查封期限等详见协助执行通知)的查封、扣押。
    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梁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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