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3民初1951号之二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85183W,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孔峙村原石塘山。
法定代表人:俞玉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坤,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94134N,住所地为象山县丹西街道朱水溪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吴存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海,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严志平
书记员陈梦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