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1794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思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