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3460号之三
被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0129Y,住所地遵义。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51×××14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0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51×××1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451.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全林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