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284号
申请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工业区东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68446。
法定代表人:王元斌。
委托代诉讼理人:陈旺、黄卉楠,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富桥三区华大威信B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8398。
法定代表人:方书胜。
被申请人:方书胜,男,汉族,1988年7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被申请人:魏怡,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云梦县。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书胜、魏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民初157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被申请人价值8472352.2元的财产,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以下账户:1.账号:77×××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已冻结684075.46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2.账号44×××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已冻结人民币468707.20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以下账户:1.账号:77×××1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2.账号44×××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姚 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