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5610号
原告:***,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马道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女。
被告:***,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XXX号。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 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