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曦东注册资本:5035.6191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0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74562054

裁判文书信息

北京意诚信通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柯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6民初6369号
发布日期:2020/07/09
关联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6369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001A号。
    法定代表人:师文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01号。
    诉讼代表人:郭庭廷,***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以下简称意诚信通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柯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诚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平、于国强,被告柯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意诚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0062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29037.74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006200元;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及逾期利息37690.5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智能卡片加工企业,拥有多年的加工经验和完备的加工能力。2018年7月12日,被告通过邮件发送采购合同(上海柯斯订单—合同号:CS18070003)方式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订购用于贵阳轨交单程票卡860000张,总货值1006200元。原告接收到订单后按照要求积极筹备,并如期生产交付了上述货物,但被告迟迟未能结算货款。目前交货已过90天有余,经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拒绝支付上述价款。按照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的约定被告应承担30000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29037.7496元。原告认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是每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应尽的义务,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柯斯公司辩称,本案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经上海铁路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我方向债权人发送申报债权通知,2019年10月20日,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1121200元,管理人经过审核,查验其发票、合同并比对被告应付账款明细等证据,鉴于原告利息计算方式不符合企业破产法,最终确定金额为1043890.58元,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参加被告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表决通过了管理人的履职报告及债权表。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认的金额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2日,柯斯公司(甲方)与意诚信通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订购贵阳轨交单程票卡860000张,总金额1006200元。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30天,应当以银行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支付货款的,应按逾期货款值部分计算,自第六条第4.(3)项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法定节假曰顺延)起至实际交付货款之日,依每日万分之叁的比率,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8月8日,意诚信通公司向柯斯公司交付了上述货物并于同年8月24日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柯斯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货款。故意诚信通公司诉至本院。
    诉讼过程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2019)沪7101破42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柯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决定书,指定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柯斯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团队负责人为郭庭廷。
    庭审中,双方认可意诚信通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柯斯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并参加了柯斯公司债权人会议。柯斯公司破产管理人对意诚信通公司申报的债权货款1006200元、违约金及逾期利息37690.58元予以了确认。
    本院认为,柯斯公司与意诚信通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意诚信通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柯斯公司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柯斯公司未及时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诉讼过程中,柯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意诚信通公司依法向柯斯公司申报了债权并获得柯斯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确认,债权数额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确认的数额相同,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意诚信通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对柯斯公司货款债权及违约金、利息债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享有***货款债权1006200元;
    二、确认***享有***违约金、利息债权37690.58元。
    案件受理费71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昊
    书 记 员 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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