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3410号
原告:***,女,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慧兵,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孔小凯。
第三人:***,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5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10元,由原告***负担,余额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 判 长 张 黎
人民陪审员 张 和
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一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