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孚瑟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石磊注册资本:7800万美元成立日期:2003-10-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47751363

裁判文书信息

肖路、印孚瑟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民终2230号
发布日期:2019/06/05
关联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2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纯,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朱石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石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以下简称印孚瑟斯公司)、原审第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一、印孚瑟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390元;二、印孚瑟斯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661元;三、印孚瑟斯公司为***缴纳2018年5月的社保和公积金;四、印孚瑟斯公司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11日的餐补517元;五、印孚瑟斯公司支付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周末加班工资39148元;六、印孚瑟斯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晚上加班餐补及的士费(即报销款)2300元;七、印孚瑟斯公司支付2016年3月至8月、2016年12月、2017年期间的项目出差报销款49000元;八、印孚瑟斯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印孚瑟斯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一、撤销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8]530号(深龙劳人仲案[2018]208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七项仲裁裁决;二、确认印孚瑟斯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未休年休假工资;三、***依法赔偿印孚瑟斯公司经济损失344859.66元;四、***依法返还印孚瑟斯公司虚构的出差补贴91000元;五、印孚瑟斯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一审判决结果:一、印孚瑟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8年4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的餐补488元;二、印孚瑟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5月1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72.22元;三、印孚瑟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律师费为61.49元;四、确认***与印孚瑟斯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5月11日已依法解除;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印孚瑟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龙岗区法院做出的(2018)粤0307民初13578号全部判决。二、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7390元;三、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1661元;四、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为***缴纳2018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五、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向***支付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39148元;六、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向***支付2016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的报销款(晚上加班餐补及的士费)2300元;七、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向***支付2016年3月份至8月份以及2016年12月份的项目出差报销款49000元;八、依法改判印孚瑟斯公司承担***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印孚瑟斯公司的答辩意见:印孚瑟斯公司与***在2013年8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技术领导一职。在2018年3月印孚瑟斯公司将***从华为项目调至平安XX项目工作,在此过程中***向印孚瑟斯公司以及平安XX项目提交了造假的简历,编造了其在2003年9月至2007年9月就读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实际上在该期间***并未在该大学求学,与事实完全不符。***实际取得的是2017年7月通过网络教育专升本所得的毕业证书,学习期间是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平安公司发现其简历造假之后,向本案第三人索赔违约金344859.66元,给印孚瑟斯公司以及给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印孚瑟斯公司随后通过调查发现***确实存在简历造假,向平安XX公司支付了上述违约金。鉴于***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章制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是合法的,因此请求驳回***的全部上诉请求。
    印孚瑟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2018)粤0307民初13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六项判决;二、确认印孚瑟斯公司无须向***支付任何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判令***依法赔偿其给印孚瑟斯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44859.66元;四、判令***依法返还虚构的出差补贴人民币91000元。
    ***的答辩意见:与上诉意见相同。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印孚瑟斯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根据双方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印孚瑟斯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应否向印孚瑟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印孚瑟斯公司应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三、印孚瑟斯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四、印孚瑟斯公司应否支付报销款(晚上加班餐补及的士费)和出差报销款以及***应否返还出差补贴;五、印孚瑟斯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
    关于印孚瑟斯公司解除与***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问题,***认可其在向平安XX(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简历中,将自己的受教育背景填写为2003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就读于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本科学历,但主张其系先将简历邮件发送给印孚瑟斯公司再由公司转发给平安XX(深圳)有限公司,印孚瑟斯公司知道其真实的教育背景,仍将邮件简历转发,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本院认为,***确实存在提交虚假教育背景简历的不诚信行为,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系印孚瑟斯公司授意而为,故其应对其不诚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归咎于印孚瑟斯公司对其邮件审核不认真理由不能成立。印孚瑟斯公司据此解除与***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律规定。但针对印孚瑟斯公司要求***对平安XX(深圳)有限公司向***索赔违约金344859.66元问题,由于印孚瑟斯公司存在对***邮件审核不严行为,亦考虑到印孚瑟斯公司已对***处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本院对印孚瑟斯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印孚瑟斯公司应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问题,印孚瑟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安排***休2018年的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经折算,***应享有1天的年休假,原审核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印孚瑟斯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主张的加班事实,原审不予支持其休息日加班工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印孚瑟斯公司应否支付报销款(晚上加班餐补及的士费)、出差报销款以及***应否返还出差补贴问题,因上述请求项目属于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借款挂账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印孚瑟斯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问题,***为本次劳动争议共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原审按其胜诉比例支持61.49元的律师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于征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请求印孚瑟斯公司为其补缴2018年5月的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其可向社会保险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请求解决。
    综上,***与印孚瑟斯公司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映  清
    审判员 何  万  阳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锦锦(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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