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晨曦注册资本:4669.8932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09-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5506145X2

裁判文书信息

沈兵与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民辖终364号
发布日期:2020/06/02
关联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辖终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州路180号1幢第1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倪浩,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特别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侵权□劳动争议□公司诉讼□运输合同□保险/票据□其他
    五、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信息网络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制造、销售、服务提供地□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所在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盛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更多裁判文书信息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12019/06/27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8)沪0104民初3364号之一
    22019/06/27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8)沪0104民初3364号之一
    32019/06/27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8)沪0104民初3364号之一
    42019/06/27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致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创视赛维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8)沪0104民初3364号之一

    上海依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更多信息

    小程序

    看准APP

    公众号

    看准公众号

    APP

    看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