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335号
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黄璐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阴超,董事长。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雨田,执行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共林静。
被告: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韩坤,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全景(福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景(福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敏婕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抒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