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23民初288号
原告:***(以下简称蒙牛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敏放,公司总裁。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
法定代表人:韩坤,公司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128房间。
原告蒙牛公司与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蒙公司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侵权视频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停止名誉侵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侵权用户的(真实)注册信息、对应的ID和昵称及其联系方式;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新浪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日就上述事实进行澄清,发表公开道歉声明并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万元;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近期,由被告主办运营的“秒拍”网站(www.miaopai.com/)及其“秒拍”APP(以下合称“秒拍视频平台”)的部分用户在“秒拍视频平台”上上传有关原告的2011年的一则负面媒体报道视频(具体视频内容见本诉状附件视频,侵权行为人的相关信息见本起诉书附件《侵权视频信息表》),视频均通过技术手段对视频播出时间进行遮挡,刻意遮掩该事件发生的确切年份。此种模糊时间的做法极易混淆视听,误导看到视频的消费者误认为原告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出现视频所述的严重的乳品质量问题,且部分视频配有“枪毙蒙牛法人、没收所有财产”等具有仇恨攻击性语言字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原告系中国领先的乳制品供应商,长期致力于向公众提供安全的、优质的乳制品,专注于研发生产适合国人的乳制品,是中国乳制品行业知名领导品牌。被告主办运营的“秒拍视频平台”,纵容侵权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关于原告的侵权视频,导致部分网友对原告发表诸多负面评论、附有大量转发,并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形成影响原告社会公众形象的负面事件,造成了原告名誉权受损,侵害了原告名誉权。综上,原告方依法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及侵权行为结果地均为北京石景山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4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的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铁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海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