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7民初26813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A、C区。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康,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坤,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岭
人民陪审员 孙刚
人民陪审员 孙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