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812民初307号
原告:***,住所地淮安市清河新区景秀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51400-X。
法定代表人:陈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红星,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门市荷塘镇南华路禾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生,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告***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4828元,减半收241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468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凡人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