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4097号
原告:***,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李庄车站齐辉仓储物流园办公楼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孙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治,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财产保全费13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盼盼
书记员杜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