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81民初5751号
原告***,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男,200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男,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龙辉,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周群飞,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苏逢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雷博
书记员陈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