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知民初131号
原告:***,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铁路东安达集团院内1号楼二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张雪南。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裴 然
审判员 王颖鑫
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庞海龙
书记员王天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