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67253172-8,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汇如,该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该案相劳人仲案字(2018)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0898.7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