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3678号
原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馥榕,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太阳岛大厦29D、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
法定代表人:黄祥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紫薇路29号第七层至十层(部位:1011-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2926P。
法定代表人:王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赖广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