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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深圳市腾飞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户华俊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3民初32217号
发布日期:2020/07/02
关联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民初32217号
    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太阳岛大厦29D、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
    法定代表人:黄祥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堃,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768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
    被告:***,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上述原告诉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载明原告为被告提供旅游服务,因被告原因不能一次性向原告全额支付总团款,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按照以下约定付款:1.被告因组织惠东两日游、惠州两日游、韶关两日游等包团和惠东散客业务,(2018年)11月欠款9289.2元,因组织顺德两日游、从化两日游包团业务,(2019年)1月欠款23452.4元;2.被告于2019年2月10日付款9289.2元,于2019年2月28日付款23452.4元;2.如被告未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原告可主张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和原告为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
    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长期进行合作,被告将其招来的游客交由原告接待,由原告提供旅游服务。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了第一期款项9289.2元,第二期款项只在2019年2月26日支付了1400元,至今尚欠22052.4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机构和游客在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旅游合同时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被告系出游项目的经营者,并非游客,故本案不是旅游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就出游项目存在合作关系,本案系合同纠纷。
    原告向被告的客户提供了旅游服务,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旅游款项22052.4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因双方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故违约金应自2019年3月1日起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旅游团款22052.4元和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3月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8元,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耿哲娇
    审判员  万 婷
    审判员  黄源鑫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庆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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