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32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告:***。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亦对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18〕451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虽然两案均在同一天起诉立案,但本案立案案号晚于***起诉***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应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 孟元元
审判员 张叡婕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湘湘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19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