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4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朱利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国,男,汉族,108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银,女,汉族,1994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任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迪尧,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9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17日以其与***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为214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庆莉
审判员 黄健晖
审判员 侯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夏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