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注册资本:112464.664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6-09-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995391Q

裁判文书信息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王小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4民辖终65号
发布日期:2021/03/26
关联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民辖终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5391Q。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61号天马大厦2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CHRPT63。
    法定代表人:王乐将。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可以明确被上诉人系本案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嘉兴市秀洲区”为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被诉商标侵权的产品发货地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谁,可以在实体审理中查明,但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二审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1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刘 春
    审判员 徐连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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