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6民初962号
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502。
法定代表人:余佩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雪,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13号证大喜马拉雅J座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原告***(以下简称北科天绘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宁泽瑞思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科天绘公司诉称,原告是2005年4月5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自主研发激光雷达等高精度测量仪器,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2018年11月12日中国招标网发布《高精度机载形变监测系统评标结果公示公告(1)》,评标结果公告(1)中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被告宁泽瑞思公司投标产品制造商为原告北科天绘公司。原告北科天绘公司从未向被告宁泽瑞思公司提供关于任何类型、型号产品的相关授权投标,被告宁泽瑞思公司在本次项目投标中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经双方交涉无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1、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原告名称的侵权行为;2、在中国招标网上该款刊登声明对原告造成的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公证费合计17000元。
被告宁泽瑞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南京市雨花台区、且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寄送起诉状副本的邮寄地址亦是南京市雨花台区。故申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