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2817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3361465H,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5号院1号楼502。
法定代理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德权、胡文雪,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6MA1MYMPF6F,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39
号恒利园区224幢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南京***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宋学元
人民陪审员 陈 晨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