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民初66号
原告:***,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欧冬林,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玲,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民,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132元,减半收取1220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蔡 俊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希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