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1289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君艳,女,1992年4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由壮明,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苗天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劳文杰,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