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47号
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李帮。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文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思培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XXX的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绍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孟玲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