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351号
申请人:***,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1107室,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37409U。
法定代表人:孙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传杰,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杰,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687号拓基广场金座A#办2107-2117室,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07717。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卢军燕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