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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宁波正大农业有限公司与丽水市禾意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1102民初6682号
发布日期:2017/12/31
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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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102民初6682号
    原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矸镇。组织机构代码:61025561-7。
    法定代表人:霍尔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利勇,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保定村。组织机构代码:75909138-2。
    法定代表人:孙育来。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0568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益钦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汤利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1月30日起,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至2008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10568元。之后,被告分三次共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0000元,余款50568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056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无
    代书记员 程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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