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3991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11号楼13层1305。
法定代表人:黄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1980年7月6日出生,朝鲜族,***员工,户籍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生茂,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39号院2号楼1单元16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
原告***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舒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