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6585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被告***,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段**。
法定代表人尹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星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游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