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咖啡之翼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峰注册资本:2245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0-0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225655804

裁判文书信息

曹秀丽与湖南咖啡之翼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102民初16585号
发布日期:2020/12/03
关联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16585号
    原告***,女,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被告***,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1段**。
    法定代表人尹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星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静
    书记员游洁
    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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